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湿地、林业、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,研究制定全区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。
(二)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。组织开展全区湿地保护工作,实施湿地生态修复、生态补偿,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、综合治理工作。负责湿地资源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。
(三)负责林业管理工作。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、植树造林、退耕还林等工作。监督管理森林和绿地资源,组织、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、检疫和防治工作。负责林业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。
(四)负责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工作。组织实施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。监督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。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等工作。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。
(五)配合发改、建设、规划等部门编制海珠湿地发展规划、计划及各类专项规划。负责海珠湿地旅游产业发展规划,科学合理开发海珠湿地生态旅游资源。
(六)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海珠湿地范围内的生态保护、建设管理、开发利用、市容市政、环境卫生等工作。
(七)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部门委托授权,组织开展海珠湿地管理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,在规定范围内集中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。协调相关街道做好海珠湿地范围内的属地管理工作。
(八)完成区委、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。